首页 资讯 关注 文化 交通 司法 消防 图片 视频 全国

舆情

旗下栏目: 教育 法制 舆情 大案

“两高两部”出台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指导意见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董凡超 阅读: 发布时间:2020-12-25
摘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意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出台《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有“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等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乔小倩
责任编辑:董凡超
分享:
首页 | 资讯 | 关注 | 文化 | 交通 | 司法 | 消防 | 图片 | 视频 | 全国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18441号
京ICP备202004895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098号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务院侨办39号院1号楼)
http://www.cpnews.org.cn & http://www.cpnews.net.cn
Copyright 2022©中国警讯 版权所有 承办:北京新舆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010-80699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