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记者刘嫚1月9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近年来10起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值得一提的是,其中7起为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甚至有企业通过埋设暗管直接排污到长江。
埋设暗管违规排放废水48万余吨 典型案例显示,2007年,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吕守国、丁厚平商议在公司埋设暗管,将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长江,并由丁厚平具体负责。2008年初,丁厚平安排公司人员埋设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绕过污水处理总站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长江。 遇有环保监管部门检查,丁厚平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晋华杰等通过操控暗管阀门、冲洗车间,帮助公司逃避环保检查。公司环保专员明知公司污水处理总站长期不工作,虚假制作总镍在线等数据,欺骗环保监管部门。 2007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期间,该公司废水违规外排量共计48.24万吨,超标排放废水量为37.63万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753万元。 此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亚兰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吕守国等均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应一同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表示,近年来,部分污染企业向长江干流、支流违法排放各种污染物的问题触目惊心,对于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这属于当前我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当中的一个打击重点,也是长江生态保护的一个重点。对于污染企业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是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既要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如何体现从严惩处? 王旭光介绍,典型案例在判决公司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判处相应罚金的同时,对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也体现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上是从严把握。 环境污染案件不能“只打不罚”或“只罚不打” 王旭光指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要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来体现从重从严,不能“只打不罚,或只罚不打”。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明确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以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了惩治犯罪、保护生态和维护公益相统一。 王旭光介绍,本案中,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排污者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充分展示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政策,有力威慑违法排污单位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