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食品安全网11月13日报道,近日,恩施州利川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廖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9年,被告人廖某找到A餐馆老板徐某商量,在其经营的餐馆开设一家早餐店,对外借用A餐馆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徐某予以答应。随后,被告人廖某在A餐馆旁开设了早餐店,加工、出售油条、馒头、面条等食品。在该早餐店营业期间,一直由廖某负责油条的加工,并以2元每根的价格出售,油条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400元。 经抽检检验,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83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专家认定,廖某加工、出售的油条中铝含量已经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长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或者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另查明,审理中廖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 明矾是传统的食品添加剂,含铝离子,被人体吸收后很难排出体外。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馒头、发糕等面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也就是明矾,复合型膨松剂即泡打粉的主要成分也是上述两种物质。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油条是油炸面制品,在制作时使用的添加剂不可超标超量使用,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铝残留值。 恩施州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其中铝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经专家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预缴罚金,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李浩然、孙国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