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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婚后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吗?民警多方协调化解矛盾

来源:本站 作者:熊源 阅读: 发布时间:2022-12-18
摘要: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婚后租赁土地获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塔秀乡农户王某与妻子因此发生争执。 王建与人民调解员巴特(左一)调解王某夫妇的矛盾纠纷 我老婆把我赶出来了!12月10日,温泉县公安局塔秀

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婚后租赁土地获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塔秀乡农户王某与妻子因此发生争执。

 

王建与人民调解员巴特(左一)调解王某夫妇的矛盾纠纷

  “我老婆把我赶出来了!”12月10日,温泉县公安局塔秀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称其与妻子发生争执后被赶出家门,外面冰天雪地,寒冷难耐,只好报警求助。

  塔秀派出所副所长王建立即赶赴现场,据了解,王某与妻子系再婚夫妻。近期,王某将其名下的土地租赁给承包商,夫妻俩就租赁费用的归属发生争执。当天,王某与承包商结算租赁金9900元后,拒绝交给妻子,夫妻俩再次争吵,随后便发生了王某报警的一幕。

  搞清了来龙去脉,王建发现,夫妻俩的矛盾在于王某名下的土地收益该归谁。在农户王某看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属婚前财产,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都与妻子无关;王某的妻子则认为,虽然她自外地嫁入未分配土地,但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切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建现场联系温泉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葛丽丽为两人释法。葛丽丽说,王某是当地农户,结婚前便取得了国家分配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应为其婚前财产,而他与妻子结婚后租赁土地所产生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释法后,王建又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巴特,为夫妻俩的感情问题“把脉问诊”。

  喝了口热茶,王某打开话匣子。他认为妻子过于强势,家庭氛围十分压抑,就想着跟妻子唱反调。听到王某的话,其妻子也敞开心扉,表示自己与王某都是二婚,更看重婚姻的长久,想从日常相处中获得更多安全感。

  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后,王建和巴特对两人进行“背对背”调解。经过一番开导,王某现场掏出9900元土地租赁金,交给妻子保管,夫妻俩重归于好。

  “我俩商量了,以后好好过日子。”事后,王某和妻子通过视频向王建道谢。(来源:新疆法制报、记者赵书城、通讯员祁煜哲 )

责任编辑: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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