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于5月2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对机场建设费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
朱征夫告诉记者,"机场建设费"是人们通行的叫法,正式名称是"民航发展基金"。它最早于1992年3月开始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几经调整,其依据是财政部于2012年3月17日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朱征夫指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有法律授权。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是财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并未获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朱征夫在提案中建议,撤销2019年4月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减半但仍可继续征收的决定,使《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长有效期。
该《暂行办法》指出,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其第五、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应当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其中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其第八条规定: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朱征夫告诉记者:"有时候和朋友在一起,听他们讲买机票有优惠很高兴,结果买的时候突然加上'机场建设费',顿时心里一沉。然后就会讨论这个收费的合理、合法性。"
朱征夫认为,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预算,其收取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特点。即转移乘客的财产所有权无需支付对价,无需征得乘客的同意。因此,以"民航发展基金"名义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行为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
朱征夫指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有法律授权。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是财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并未获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
据悉,该《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号实行,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将该《暂行办法》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此后,国务院2019年4月3号召开常务会议上,决定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
朱征夫介绍,《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收取民航发展基金的情况下,财政部制定的、作为行政规章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向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财产的内容没有法律根据,相关的"国务院决定"同样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朱征夫认为,通过国务院的决定允许继续收取"民航发展基金"的行政行为缺少相应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宪法和法律依据,朱征夫建议,撤销2019年4月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减半但仍可继续征收的决定,使《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长有效期。(记者赵倩、张炎良)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