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记者从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办理了一起盗窃案,经过开庭审理,当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0年2月27日,当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盗窃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906元),王某某盗窃的另一辆二轮电动车因未找到被害人未予以认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涉案二轮电动车未找到被害人,但公安机关已查获该电动车,又有收购电动车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佐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起盗窃事实。承办检察官遂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求其对二轮电动车进行价值鉴定。 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意见后,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作案两起,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记者胡毅、通讯员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