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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山县一商户销售"白条肉"被罚1.5万余元

来源:未知 作者:楚天传媒 阅读: 发布时间:2020-03-24
摘要:3月22日,记者获悉,咸宁市通山县杨芳林乡某(养猪)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某,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简称白条肉),被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芳林市场监管所处以15059元的行政处罚。 3月8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杨芳林监管所接到投诉称,杨芳林乡村

3月22日,记者获悉,咸宁市通山县杨芳林乡某(养猪)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某,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简称"白条肉"),被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芳林市场监管所处以15059元的行政处罚。

 

咸宁市通山县一商户销售"白条肉"被罚1.5万余元

 

 

3月8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杨芳林监管所接到投诉称,杨芳林乡村民廖某违规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且无"两证两章"的猪肉。该所接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联合乡、村干部前往现场核查。但是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猪肉已全部售完。

经核查,廖某是当地某(养猪)种养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前几日,当地一些村民找到廖某,反映好久没有吃肉了,要求廖某杀一头猪售卖给他们。廖某经不住村民的蛊惑,便于3月7日上午,杀了一头猪,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向群众售卖。这头猪净重248斤,其中121斤被廖某以每斤30元的价格售出,另外127斤以每斤27元的价格售出。依此计算,当事人廖某共获违法所得7059元。

执法人员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后,便以廖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为由于当日下午立案。

考虑廖某是应村民要求销售猪肉,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且其本人积极配合调查、接受教育,并提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书》,该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3月1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向廖某送达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59元,罚款人民币8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505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执行。(中国食品安全报网记者胡毅、熊源、通讯员吴智东)

责任编辑:楚天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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