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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抗疫人员 湖北通城法院当庭宣判

来源:未知 作者:楚天传媒 阅读: 发布时间:2020-02-07
摘要:2月7日 , 记者了解到 ,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当庭宣判 , 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 另外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强行冲卡 ,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月7日上午 , 陈某涉

2 月 7 日记者了解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当庭宣判2 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 3000 元另外 1 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伤害抗疫人员被判刑 湖北通城法院当庭宣判

 

 

强行冲卡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月 7 日上午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在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 月 24 日 13 时许根据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被害人通城县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辅警卢某某李某与北港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人对国道 G353 北港至湖南省临湘市詹桥镇路段进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执勤车辆并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区道路封闭请绕行的警示牌

被告人陈某乘车经过此路段时见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车脚踢封路执勤车辆致车辆保险杠轻微损坏卢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说明封路情况并予以制止陈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在此过程中陈某将李某咬伤将卢某某的执法仪摔至地上并踢伤其腹部

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 78 前肋二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主要损伤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咬伤致右上肢皮肤破损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

 

伤害抗疫人员被判刑 湖北通城法院当庭宣判

 

 

2 月 4 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 6 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2 月 6 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并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通城县人民法院 2 月 7 日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抢劫防疫人员致其受伤

2 月 7 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1 月 29 日 18 时 50 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便向被告人毛某某提出夺取其提包以便筹集资金偿还胡某某购买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对并掉转摩托车行驶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

 

伤害抗疫人员被判刑 湖北通城法院当庭宣判

 

两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在地

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声呼救二被告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付某某主要损伤为面部眼部软组织挫伤及外伤性鼻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 月 3 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两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于 2 月 6 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城县人民法院迅即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最终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中国食品安全报网记者胡毅熊源通讯员蒋昊

责任编辑:楚天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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